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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广厚与王小利、丁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厚,王小利,丁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4民初719号原告张广厚,男。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利,男。被告丁金娥,女,系被告王小利之妻。原告张广厚诉被告王小利、被告丁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厚的委托代理人陈歌、被告王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金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厚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6月8日被告王小利以个人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同时约定2016年6月7日前归还,按季度付息,月息2分5厘。因被告未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12月13日被告王小利以还款计划形式承诺2016年2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本金,2015年12月16日前清偿利息75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欺骗原告,拒不归还借款,导致原告利益受损。被告丁金娥与被告王小利系夫妻关系,作为该借款的受益人,理应偿还该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6年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小利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对着,同意偿还,就是给一段时间,与原告协商处理,自己想办法偿还。被告丁金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王小利向张广厚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年6月8日-2016年6月7日),按季度清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0.025%。2015年12月13日,王小利向张广厚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还款计划载明“于2016年2月30日前归还拾万元本金,于2015年12月16日清利息柒仟伍佰元整。”后,王小利向张广厚支付利息5000元。另查明,王小利与丁金娥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0日,张广厚诉至本院。庭审中,因双方各持己见,加之丁金娥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还款计划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王小利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丁金娥作为王小利妻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王小利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广厚据此请求判令王小利与丁金娥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经本院释明,张广厚将利息起算时间由原诉请中的3月8日提前至2月15日,同时不再主张原诉请中的2000元利息,上述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王小利关于现在不能还款之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利、被告丁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广厚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小利与被告丁金娥负担。因原告张广厚已预交,被告王小利与被告丁金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广厚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