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李建初与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初,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初,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负责人庞冬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初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北区新巴黎夜色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其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执行案件中已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在处置中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的实现有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加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02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228000元(计至2015年9月1日,从2015年9月2日起按每月38000元计付至返还房屋之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限债务利息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院如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将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立兴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航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