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霍成斌诉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成斌,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482号原告霍成斌,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凌云,女,汉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成斌诉被告朔州中粮糖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尚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