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曲克茂与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克茂,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曲克茂,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曲克茂与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克茂以(2015)烟商二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泰安阳光电力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9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