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贵与郭永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贵,郭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郭贵被执行人郭永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00553号卷宗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