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9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曾凡蓉。被执行人郑翔。被执行人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董利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共计38552.83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2014)龙泉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38552.8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案款38552.83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曾凡蓉、郑翔、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