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曾竹英与谢秋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竹英,谢秋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曾竹英。被执行人谢秋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竹英与被执行人谢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谢秋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秋月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舒武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