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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9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顾路存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路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刑初4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路存,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字(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路存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2月1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韦某、覃隆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路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顾路存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其一辆车牌号为云D×××××的货车为一个不知名的老板运输9990千克烟叶到广西靖西县销售,双方商定烟叶运到靖西县后由接收烟叶的老板付给运费5000元。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顾路存驾驶货车途径汕昆高速路田某段时,在平某服务区被田某县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经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烟叶价值为416583元。该涉案烟叶已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存放于田某县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仓库进行保管。(二)2015年7月初,被告人顾路存、候学玻在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许可下,合资擅自在云南省罗平县百货批发市场一带非法收购烟叶。同月4日,被告人顾路存找到被告人李某将收购的烟叶运往广西玉林市销售,双方商定运费为16000元。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其一辆车牌号为云G×××××的货车为被告人顾路存、候学玻从云南省罗平县运输16320千克的烟叶往广西玉林市。为确保烟叶在运输途中未被烟草执法部门査获,被告人顾路存、候学玻和候家平(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云D×××××白色小客车在云G×××××的货车方探路,并为李某安排路线。次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货车途径汕昆高速田某段时,在汕昆高速田某收费站出口处被广西田某县烟草执法人员查获。经田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烟叶价值为680544元。该涉案烟叶己被田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存放于由田某县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仓库进行保管。案发后,被告人顾路存、候学玻、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顾路存不思悔改,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撤销其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将前罪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15)贞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顾路存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绍杰审 判 员  黄海福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