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旬邑县。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2016)陕0429执1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5000元义务及利息,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中2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