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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豆香兰与被执行人付安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香兰,付安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27号申请执行人豆香兰,女。被执行人付安似,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豆香兰与被执行人付安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付安似银行存款19655.5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付安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豆香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安似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