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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文斌、李淑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斌,李淑萍,铁岭县双井子乡东晟米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634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8389277-5。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振海,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斌,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被告:李淑萍,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县。被告:铁岭县双井子乡东晟米业,住所地铁岭县。投资人:刘文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文斌、李淑萍及铁岭县双井子乡东晟米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文斌、李淑萍及铁岭县双井子乡东晟米业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郭景怡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