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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萍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萍,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萍,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赵萍偿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6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扣划(包含本案执行费),余款1929313.61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6月21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