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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亚萌与祝灵巧、童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萌,祝灵巧,童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2349号原告:刘亚萌。被告:祝灵巧。被告:童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萌与被告祝灵巧、童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郎丰平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家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