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远长与蓝福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长,蓝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远长。被执行人蓝福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远长与被执行人蓝福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035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蓝福进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远长发现被执行���蓝福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