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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徐根土与叶呈敏、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呈敏,徐根土,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呈敏。委托代理人:张海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根土。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燕。上诉人叶呈敏为与被上诉人徐根土及原审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3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8月24日,被告叶呈敏向原告徐根土借款10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该款。另被告叶呈敏、陈燕系夫妻,两人于2010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徐根土以被告叶呈敏在与被告陈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尚欠105000元未予偿还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叶呈敏、陈燕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到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损失。被告叶呈敏、陈燕在原审中均未作答辩。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叶呈敏、陈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根土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叶呈敏、陈燕负担。上诉人叶呈敏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2010年7月至8月期间,上诉人先后向被上诉人借款70000元,向被上诉人女儿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并由上诉人出具借款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一份。此后,上诉人于2011年11月份归还被上诉人15000元,并于2015年下半年与被上诉人进行结算,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5000元的借条一份,但因之前的70000元借条并未收回,由上诉人在借条上涂画作废,约定待借款还清后收回70000元的借条。事后,上诉人于2015年底,分别归还被上诉人50000元和55000元,并收回70000元借条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已经结清。对于涉讼借条,被上诉人认为已经涂画作废且无法找回,故上诉人并未收回。现被上诉人据此提起诉讼,缺乏依据。二、原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于2016年3月30日接到被诉通知,因事忙无法参加庭审,故于2016年4月1日委托代理人准备参加庭审,但原审法院已于2016年3与22日作出判决,并于2016年4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原审判决书。在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并未向上诉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相应送达回证并无上诉人签收,送达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程序违法部分的上诉。被上诉人徐根土答辩称:上诉人在2010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向被上诉人借款70000元和45000元,并于2010年11月份向被上诉人还款10000元,尚欠105000元。2015年8月24日,经被上诉人催讨,上诉人出具借款金额为105000元的借条一份,但此后并未归还任何借款,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审被告陈燕未作陈述。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涉讼借条系对前期借款结算而出具,但主张因被上诉人未归还前期借条,而涂改作废,但借条上的涂改笔迹较轻且缺乏规律,并不符合日常涂画作废的情形,且对于前期借条的处理完全可以在涉讼借条中进行备注,而无须涂画作废结算借条,故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依据且与常理不合,不能成立。涉讼借条仍然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105000元,现上诉人主张借款已经清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叶呈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