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光平与新乡市东站南街东源托运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平,新乡市东站南街东源托运部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310号原告王光平,男,汉族,1955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宗伟,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东站南街东源托运部,住新乡市。经营者傅东会,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原告王光平诉被告新乡市东站南街东源托运部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名称为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并非其起诉的被告新乡市东站南街东源托运部,因此王光平的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光平的起诉。诉讼费82元,退还王光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生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