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东、闵小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小东,闵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东、闵小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东、闵小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我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