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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借款700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