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常宗菊与余昌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宗菊,余昌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778号原告:常宗菊,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雷丽,女,土家族。被告:余昌文,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宗菊与被告余昌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宗菊于2016年6月2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好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余昌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宗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宗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常宗菊负担。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惠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