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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某与朱某、朱某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朱某某,朱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104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兵,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朱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福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兵,被告朱某某、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李某某诉称,2015年2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钱33000元,电动车一辆,毛毯一条,单子4条,衣服两身。后被告方反悔,原告及媒人董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及贵重物品,被告方于2016年2月份退还了22000元彩礼,剩余11000元及贵重物品未退还,现诉至本院要求由被告方退还剩余彩礼11000元及贵重物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朱某某、朱某辩称,自己收取原告方的彩礼33000元及贵重物品属实,但是在2016年2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退还原告方彩礼22000元,此事了结,己方已经将22000元给付原告方,剩余彩礼及物品己方不应该再退还。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组证据:1、富平县张桥镇原李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原告方生活困难的事实;2、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方退还了原告方彩礼22000元,剩余11000元未退的事实;被告朱某某、朱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组证据:证人朱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方退还原告方22000元彩礼,此事了结的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朱某某、朱某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原告家庭并不困难,对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认为不能证明剩余11000元及贵重物品应该继续返还;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证人系被告朱某某的哥哥,其证言不可信。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因为证人当庭陈述与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符,以其当庭陈述为准,能够证明被告方退还原告方彩礼22000元的事实。被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证人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因其系媒人且实际参与处理该婚事,其陈述的事实也符合生活常识,故对其证言本院予以确认。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与原告李某某谈话中,其明确表示,“她哥说退两万元,我说不行,得加点,她哥和她爸妈商量给22000元,她哥说剩下的不给了,我说不行,最后我拿着22000元回去了”。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经媒人董某某、朱红军介绍,双方订立婚约,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钱33000元,电动车一辆,毛毯一条,单子4条,衣服两身。后李某与朱某某并未登记结婚,2016年2月,原告方与媒人董某某去被告家中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朱某某的哥哥朱某某提出被告方退还原告方彩礼22000元,并称“你们要认可这些钱,你们就接这钱,要不认可这些钱就不要接”,原告李某某拿了朱某某给付的22000元后返回。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朱某、王某借婚约收取原告李某、李某某彩礼钱33000元及电动车一辆,毛毯一条,单子4条,衣服两身,后朱某某与李某并未登记结婚,被告方收取的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被告方辩称在返还22000元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被告方给付原告方22000元后此事了结。本案双方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方是否应该返还剩余11000元彩礼及贵重物品。证人董某某出庭陈述称,被告方退还了11000元,对于双方是否有被告方给付22000元后此事了结的约定则不清楚,理由是自己耳朵不好,没有听见。证人朱某某则明确表示当时有此约定,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朱某某的证言符合生活常识,故对被告方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李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福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