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兴旺与韩翠华、周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旺,韩翠华,周哲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旺,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西路*号19。被执行人韩翠华,女,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社区周庄新村一巷。被执行人周哲民,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李兴旺与韩翠华、周哲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韩翠华偿还李兴旺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600元;周哲民偿还李兴旺借款本金170000元,利息24048元;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韩翠华、周哲民负担。李兴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