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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库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新疆金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与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库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新疆金百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川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文化路与建国路交汇处中联商都综合楼***室。负责人何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北路农二师客运站*楼。法定代表人郭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金百川公司诉被告中联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百川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70.60元,收取25135.30元(退还原告25135.3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 英人民陪审员  王雪茹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