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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9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及执行费275元。于2016年7月5日前兑付5000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兑付10000元,下余部分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兑付完毕。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