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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吕晨、李连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吕晨,李连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10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1号。负责人王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晓文,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晨。被申请人李连增。申请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晨、李连增银行账户内存款10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吕晨名下位于××房产等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吕晨名下位于××(权利证号:K025639;建筑面积为:191.06平方米)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