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2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与甘肃兰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兰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609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438号和平饭店17层。法定代表人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荣换,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21198312133642,该公司职员,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693号401。被告甘肃兰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南路258号第4栋第6层第36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甘肃兰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新社审 判 员  王秀燕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