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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永留与林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留,林清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842号原告赖永留,男,194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赖锦辉(原告赖永留之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清权,男,约43岁,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留与被告林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永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永留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