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永留与林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留,林清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842号原告赖永留,男,194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赖锦辉(原告赖永留之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清权,男,约43岁,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留与被告林清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永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永留负担。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