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1926号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8号10幢厂房。法定代表人郭龙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歆,该公司员工。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沈王村。法定代表人梁小雷,经理。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文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从事elliott品牌空气压缩机生产、销售、服务保养业务的公司,被告系原告客户,多次向原告采购空气压缩机及相关零配件产品,并多次请原告提供售后服务保养等业务。原、被告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服务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00立方(A1)全套保养,单台价格96400元,保养数量为5台;180立方(BH)全套保养,单台价格114600元整,保养数量为7台。付款方式为单台保养完成后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支付保养款。合同内两种规格的保养服务合计为12台,合同总金额1284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8台空压机保养服务并开具发票,被告支付了6台空压机的保养费,但未支付其余2台1**立方(A1)全套保养费,金额合计198200元。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采购零件二级轴承1件,价格为115282元,以及此配件的安装人工费2300元,两项合计为118482元。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提供了零配件和人工服务,并于2014年9月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未支付款项。因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养服务费192800元、零件款115282元、人工服务费3200元。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00立方(A1)全套保养(5台),180立方(BH)全套保养(7台),总价为1284200元,被告代表赵云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支付部分服务费,尚有192800元服务费未支付给原告。2014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二级轴承1件,货款为115282元,服务费为3200元,被告代表赵云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9月28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4张,金额总计为311282元。诉讼过程中,本院向被告公司的员工进行调查,赵云陈述被告欠原告货款及服务费合计311282元,但在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支付96400元。庭审中,原告质证后,对赵云的陈述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服务合同》1份、《报价单》1份、增值税发票4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已付价款应当在总价款中予以扣减。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并视为其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14882元;驳回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复盛易利达(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985元,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负担的2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荣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