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何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本案的义务,交纳执行款人民币20300元,申请执行人何某已全部领取。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民初字第00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侯锦萍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