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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覃学与樊黄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学,樊黄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1民初653号原告覃学。被告樊黄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学诉被告樊黄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学以被告樊黄生已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学负担。审判员  黄海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宣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