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郭存福、付凤花等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郭存福,付凤花,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裴风斌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铁柱。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存福,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凤花,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郭存福之妻。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瑞庆,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郭银堂,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裴风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存福、付凤花、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郭吴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裴风斌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青代理审判员 苗飞代理审判员 杨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