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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梅礼兰与四川德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礼兰,四川德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1551号原告梅礼兰,女,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张萍,资阳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德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五显村八社118号。法定代表人兰序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礼兰与被告四川德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礼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礼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礼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梅礼兰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