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曾用名“余中阳”,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8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俞某在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扶疏路交口龙湾公寓南门大洋台球城二楼开设赌博机房,摆放八台“6+1”连线机、二台8座捕鱼机共计24个操作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约6000元。2015年8月4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对该赌博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及赌资9700元、对讲机等物品,并抓获被告人俞某。经侦查检测,现场查获的八台“6+1”连线机、二台8座捕鱼机(共计24个操作单元)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荧屏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及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视听资料、情况说明、销毁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甲、程某、蔡某、姚某甲、徐某、余某、李某乙、陈某、王某甲、金某、朱某、付某、姚某乙、胡某、杨某、谢某甲、谢某乙、郭某、王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赌博机房内设置10台赌博机(共计24个操作单元),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时间(7天),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俞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7日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俞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及查获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700元、对讲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婕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