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XX俊与张文华、葛敬友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俊,张文华,葛敬友,王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87号申请执行人:XX俊,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文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葛敬友,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文勇,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XX俊与被执行人张文华、葛敬友、王文勇买卖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05]肥东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勇经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文华、葛敬友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出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东县人民法院[2005]肥东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