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兴涛与李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涛,李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971号原告李兴涛。被告李冬生,曾用名李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涛与被告李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涛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涛撤回对被告李冬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兴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梦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咏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