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8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红,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红。被执行人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东红与被执行人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履行了(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付1248602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东红与被执行人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虎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