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武汉九通汽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070号原告王胜利,男,1962年10月2日生。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特2号。法定代表人熊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王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一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