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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武汉九通汽车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070号原告王胜利,男,1962年10月2日生。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特2号。法定代表人熊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武汉九通汽车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王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一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