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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浩亮与郝树忠、许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树忠,王浩亮,许建国,魏庆龙,李学刚,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树忠。委托代理人:郝国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浩亮。一审被告:许建国。一审被告:魏庆龙。一审被告:李学刚。一审被告: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家口**排*号。法定代表人:李才振,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郝树忠因与被申请人王浩亮及一审被告许建国、魏庆龙、李学刚、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三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树忠申请再审称,王浩亮出具的2011年10月12日的证明系王浩亮、魏庆龙、李学刚串通伪造的,证明中的郝树忠、许建国的签字不是本人书写,为王浩亮伪造签字。另,原审法院依据两份完工证做出判决,但魏庆龙、李学刚于2011年10月21日出具的完工证与李学刚2011年10月12日出具的完工证与实际完工日期相隔一年之多,且系重复书写,且与2011年10月12日的证明系同一天,故完工证系串通伪造。本院认为,王浩亮提供的2011年10月12日的证明,欲证明郝树忠等四人系合伙承包,郝树忠、许建国否认合伙承包,否认系本人签字,王浩亮认可由其代签,魏庆龙、李学刚认为四人系合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明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原审中,郝树忠主张许建国、魏庆龙、李学刚系其雇佣人员,王浩亮有权依据李学刚、魏庆龙出具的完工证主张权利,申请人所提两份完工证系伪造、重复书写的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郝树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树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