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龙得水、钱国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龙得水,钱国涛,胡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负责人樊建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坡。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龙得水,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被告钱国涛,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被告胡冠辉,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龙得水、钱国涛、胡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