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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耿某甲等与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252号原告:耿某甲,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原告:耿某乙,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甲、耿某乙诉被告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甲、耿某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甲、耿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