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耿某甲等与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甲,耿某乙,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民初252号原告:耿某甲,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原告:耿某乙,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地址: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甲、耿某乙诉被告石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甲、耿某乙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甲、耿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予以免缴。审判员 张贵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