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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建刚与被执行人朱凤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刚,朱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刚,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朱凤霞,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刚与被执行人朱凤霞、郎娜、徐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刚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凤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凤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朱凤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凤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凤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凤霞的银行存款676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