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席富贵与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富贵,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4891号原告席富贵,农民。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大道南侧诚品嘉园76号楼。法定代表人吴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佳,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富贵与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富贵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富贵撤回对被告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席富贵负担。审判员 何玉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建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