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5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79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蔡洪魁,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贺杰,该单位科员。委托代理人:董敬宝,该单位科员。被告: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子勇,处长。委托代理人:杨玉玲,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该单位市政设施管理科科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市政工程环境卫生管理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王伟在原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013年8月27日五时许,王伟驾驶辽B×××××号轿车由港福街自西向东行驶,驶入道路施工坑里致车辆损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向王伟保险理赔。被告作为事故发生道路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道路的安全,在道路具有挖坑等不具备通行条件时,有义务设置警示标语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但被告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在原告理赔之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方追偿赔偿责任的权利,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保险理赔款及诉讼费1257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福街与港民街口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因此,本案二被告并不是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和养护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张天洁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