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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806号原告:李某,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某,女,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