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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蔡素娥,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降河流镇双河庄村*号。被执行人马洪强(马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族,住景县城关八里铺村。被执行人张忠生,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州镇八里铺村。申请执行人蔡素娥与被执行人马洪强(马强)、张忠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2015)景民小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恢37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