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刑初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务农。因涉嫌盗窃罪,经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蒙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13次在临盘采油厂社区向阳二区西侧商业街“乐德食品”���市门前、临盘菜市场华夏家电门市前盗窃被害人许某、郑某等人的电动车4辆、电瓶18组,价值共计779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13次在临盘采油厂社区向阳二区西侧商业街“乐德食品”门市门前、临盘菜市场华夏家电门市���盗窃被害人许某、郑某等人的电动三轮车3辆,电动自行车1辆、电瓶18组,价值共计7799元。电动三轮车3辆,电动自行车1辆、电瓶18组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22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采油厂社区向阳二区西侧商业街“乐德食品”门市门前盗窃许某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531元;同日夜间窜至该街北头“石油人”蛋糕房门市前盗窃何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346元。2.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移动公司东边小胡同盗窃王某乙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467元。3.2015年12月5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菜市场华夏家电门市前盗窃魏某乙“三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338元;天能牌新电瓶一组,价值765元。4.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邮政局南边小区门洞内盗窃邢某盛奥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956元。5.2015年12月3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家家乐”名烟名酒超市门前盗窃郑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33元。6.2015年11月29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采油厂社区××区××号楼楼下,盗窃刘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129元;盗窃汪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425元。7.2015年12月7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六和屠宰场西门盗窃李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65元;盗窃尼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75元;同日夜间窜至临盘步行街壹诺网吧门口盗窃马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425元。8.2015年12月4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采油厂社区向阳三区盗窃李某乙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75元;盗窃杨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59元;盗窃魏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106元;同日夜间窜至临盘菜市场“临盘水族馆”门前盗窃杜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187元。9.2015年11月16日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菲林格尔”地板门市前盗窃崔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46元;盗窃王某丙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329元。10.2015年11月底的一天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采油厂社区××区××号楼楼下盗窃董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10元。11.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门刘车站“车站超市”门前盗窃任某电动三���车电瓶一组,价值75元。12.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十二生肖广场西侧“本草女人香”门前盗窃吴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204元。13.2015年11月月底的一天夜间至第二天凌晨,被告人孙某骑自家三轮车窜至临盘“好运来”水饺馆门前盗窃郝某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价值35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的基本信息情况。(2)到案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孙某被抓获的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在孙某处扣押电动三轮车壹辆(绿色、无棚、车尾绑有黑色电线、车内有剪刀和手钳各一把);电动三轮车壹辆(绿色、铁棚);电动三轮车壹辆(银灰色车身、平头带棚、门板��印“张大庄电气焊”字样)、电动自行车壹辆(银黑色相间车身)、电动车电瓶一百零陆块;蓝色军大衣一件;剪刀一把;帽子两顶(一顶灰色、一顶浅粉、毛线);口罩一件;手套一副灰白(白色手套、较脏)。(4)接受清单证实,伏某提交盛奥牌电动三轮车壹辆(银色五成新)。王某甲提交电动三轮车车斗挡板叁块(银白色、有“盛奥”字样)。(5)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2月9日,在位于临盘街道办事处××村祠堂处,发现被告人孙某供述的电动三轮车1辆,现场将该车依法提取回临盘分局。(6)搜查照片证实,山东省滨海公安局临盘分局对孙某住处的搜查情况。(7)被害人许某、魏某甲被盗案的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8)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物品发还被害人。2.证人证言(1)证人��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8日,其以200元钱收了孙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孙某是夫妻,孙某自11月下旬开始偷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和两轮电动车之类的东西,孙某在盗窃过程中,王某甲帮助孙某骑过两辆电动三轮车,再就是送孙某来过临盘一次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8点30分左右,其把电动三轮车放在临盘向阳二区西侧“乐德食品”店门口,第二天早上发现被盗,电动三轮车是2012年花3100元购买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证实,2015年11月20日左右其停放在临盘移动公司东边小胡同车棚里的黑色威尔斯牌电动自行车被盗了,电动车是其2013年6月份花2200元钱买的事实。(3)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晚上20时许至第二天早上9时许期间,其停放在自家店门前的“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及“江北天能”牌的一组电瓶被盗了,电动三轮车8成新,电瓶是全新的事实。(4)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左右,下着小雨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临盘邮政局南边靠着贵宾楼饭店的小区门洞子里的电动三轮车被盗了,被盗的三轮车是2013年秋天花3300元钱购买的事实。(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3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期间其停放在临盘街道移动公司对面、邮政局南边的“家家乐名烟名酒”副食商店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4年4月份用四块旧电瓶又添了五百多块钱换的新电瓶的事实。(6)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5年11月22日晚上至第二天早上期间,其停放在临盘杭州路中段路东的石油人蛋糕房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5年3月份用原来的电瓶又添了一百多块钱换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上午至第二天下午期间,其停放在××区××号楼楼下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3年11月份用原来的电瓶又添了三百块钱换的事实。(8)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0日左右上午10点左右发现其停放在××区××号楼楼门口的东侧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和一件海军蓝色旧大衣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5年3月份花600元钱换的事实。(9)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晚上至8日凌晨4点期间其停放在六和厂子西大门门口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在2014年换过的事实。(10)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晚上12点多至12月8日早上9点左右,其停放在壹诺网吧门口的的电动��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5年11月花420元钱买的新电瓶的事实。(1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早上发现其停放在其家小院东门外的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块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原车上的电瓶的事实。(1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早上6点左右发现电动车的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4年5月份以旧换新花了600元换的事实。(13)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4日晚上至2015年12月6日早上7点30分期间,其停放在临盘街道办事处××区××号楼××单元楼道前面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原车上带的事实。(14)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7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发现其停放在临盘社区“广悦”住宅小区沿街楼“菲林格尔”地板店铺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的事实。(15)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大约是在2015年11月29日、30日或者12月1日这几天,其停放在××区××号楼××单元门楼道前的小院子里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原车带的事实。(16)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9日4时许至中午12点多期间,其停放在门刘车站超市棚子里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被盗的电瓶是2014年9月份花600元换的事实。(1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停放在临盘街道十二生肖广场西边去高相谦村的街上、路北边的“本草女人香”养生店对面的辅路上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2014年换的汇源牌的事实。(18)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下旬,大概是29号前后,其发现其停放在临盘社区好运来水饺馆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2014年冬天换的灰色的、孚创牌的事���。(19)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早上8点多钟发现其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2014年7、8月份花了360元以旧换新换的事实。(20)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停放在临盘街道广悦小区北门西边“欧普”照明门市门口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2015年五一换的铁鹰牌的绿色的事实。(21)被害人尼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8日发现其前一天晚上停放在临邑六和屠宰场西大门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盗了,该电瓶是2014年其买二手电动三轮车时一起带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大约二十天前,其在临盘市场西头南北公路路东边的一个店铺门口前盗窃一组浅色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并安在自己的电动三轮上;被抓前二十天的一个下小雨的晚上,其在临盘建行旁边盗窃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接着盗窃一辆停放在建设银行东边铁栅栏门里面东边一个门市口的、银白色小电动三轮车;被抓前三、四天,其在向阳三区偷了三组电动三轮车电瓶;被抓前二十多天的一天晚上,其在移动公司对面、碗碗香北边的一个门洞里盗窃白色无棚电动三轮车一辆;被抓前二十多天的一天晚上,其在临盘十二生肖南边往西去高相谦村的胡同里盗窃一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的电瓶;此次盗窃前后几天的时间,其在作业大队的车棚里盗窃过一组银白色小三轮车的电瓶;被抓前五天左右,其在临盘菜市场、民族饭店北边路东一个门市前盗窃过一辆绿色有棚电动三轮车和一组电动三轮车电瓶;被抓前十来天的一天晚上,其在向阳一区最西北角的楼底下盗窃四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其中一辆是红色的小三轮车,还有一个三轮车盖着一件蓝色的旧大衣,当时其也给偷走了;在���之后的一天晚上,其在转盘西南边的小区偷了两组电瓶:一个绿色大三轮车上的,一个银白色小三轮车上的;其还在临盘“宴宾舞”南边往西去的那条公路南边、靠近一个饺子馆的地方盗窃过一组电瓶;被抓前十五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在车站超市的棚子里盗窃一组银灰色的、没有棚子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被抓前二十天左右。其在移动公司的胡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的电瓶除了第一组让安在其自己的车上,剩下的电瓶都放在其家鸡棚里;电动自行车和另外两辆电动三轮车放在家里的鸡棚里,另一辆电动三轮车以200元卖给了一个收摩托的事实。5.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现价值。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证人伏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孙某就是在临��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村西南养鸡棚向其卖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的人。(2)被告人孙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实施盗窃的地点的情况。(3)王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与孙某一起骑回电动三轮车的地点的情况。(4)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孙某住处搜查出的被盗物品的情况。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全部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所盗窃的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及电瓶均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孙某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及作案所用的财物一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睿代理审判员 郭云云人民陪审员 田莉莉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