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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尤富强诉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请求撤销长春公(治)强戒决字[2016]000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富强,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11行初123号原告:尤富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春,男,汉族,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原告尤富强诉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请求撤销长春公(治)强戒决字[2016]000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以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范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