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393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