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前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李前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执保6号申请人赵亮。被申请人李前乾。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前乾的银行存款380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赵亮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殿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希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