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120号申请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晋南路13号江南海岸花园B2幢首层第2卡。法定代表人:董盛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容甜,女,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金涛,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申请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涛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1.金涛入职时已与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志愿书》,该书面文件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仲裁委判令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加付工资不妥。2.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结清了金涛的工资,无需再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9日的工资2580.65元。故请求法院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52号仲裁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志愿书》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辩称《志愿书》属于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提供已经支付金涛2015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9日的工资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金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丹薇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