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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木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木,刘雪梅,陈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496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秦绍信。被告刘木,女,1987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雪梅,女,1987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晨,男,198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木、刘雪梅、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